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A.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B.承认接受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C.对收到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D.负责任何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
E.不得对收货人提出相反证明,以证明货物与提单不符
我国某出口公司G收到国外来证,其中在“DOCUMENT REOIRED”中要求如下:
“BENEFICIARY'S SIGNED DECLARATION STAING THAT:1/3 0RIGINAL MARINE B/L AND ONE SIGNED ORIGINAL OF EACH OTHER DOCUMENT PRlFSENTED AT THE BANK WERE SENT DIRECTLY TO BLL HAIFA BY SPECIAL COURIER(IF SHIPMENT EFFECTED BY SEA) OR PHOTOCOPY OF ORIGr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ONE SIGNED ORIGINAL OF EACH DOCUMENT PRESENTED AT THE BANK WAS ATTACHED TO ATD ACCOMPANYING THE GOODS(IF SHIPMENT EFFECTED BY AIR)”(受益人签署的声明书,证明1/3正本提单和其他正本单据通过特别快件直接寄给BLLHAIFA(如果是通过海运)或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和其他正本单据己随货物(若通过空运))。G公司将全套单据(3份)正本提单及所要求的发票,装箱单及其他REOUIREDDOCUMENTS交给中国深圳通知行,后经中行复审无异后,然后交全套单据寄往国外开证银行承兑。中行于到期日收到开证行通知:“因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拒付货款不符之处为:信用证在所需单据第(7)款中要求,若为海运,1/3的正本单据需用特快专递直接寄往BLL HAIFA.”因此,G公司立即与客户联系,说明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办理,请其尽快付款赎单。不久客户办理了付款赎单,终于顺利解决了此案。请问在此案中我们应注意什么?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为什么?(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