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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B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确吗?为什么?

原告张某现年65岁,家住某市A区,系丧偶独居老人。张某膝下有三子,分别是张甲、张乙和张丙,均已成家,各自居住在该市B区、C区和D区。2010年10月,张某为索要赡养费,向张甲所在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B区人民法院以该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建议张某向被告张乙住所地C区人民法院或张丙住所地D区人民法院起诉。

B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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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刘某因股市严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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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7年3月甲市A区信用社借给甲市B区居民李某6万元人民币在甲市c区开设服装商店,期限为2年,并由家
住甲市D区的张某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双方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信用社方面的原因,实际借款期限比约定时间晚了3个月。期满后,李某未按时还债。信用社派人到李家催要,不料李妻说,李某外出半年,现不知在何处。于是甲市信用社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向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在起诉前,信用社得知李某的贷款所购买的服装正在低价销售,已无资金可用,’遂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A区人民法院查封李某位于甲市A区的房屋一套。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属于被告不明确。遂以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信用社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也如期答辩,在答辩状中,李某提出,信用社实际借款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3个月,使其错过了经营最佳时期,影响了商店经营效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信用社和李某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李某或者张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3.信用社能否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甲市A区法院对此拥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4.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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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刘某因无证驾驶陈某的摩托车被警察张某将摩托车拘留。当张某将摩托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撞坏了摩托车。陈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可能采用下列哪个理由()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刘某的行为导致的,国家不应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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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95年11月10日,某县王宅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夏某、任某、谢某4人前往原告张某家催收贷款,在马府下村公路上遇
到原告后,即向其填发了催款通知书,并要其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因张拒签并驾车离去,陈某等4人上前阻拦,从车窗爬入驾驶室与张争夺方向盘,车失控,冲入路旁菜地,夏某、谢某的手脚被擦伤。被告该县公安局下属的下杨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派员赶往现场将张某传唤到派出所,同时责令张某将拖拉机开至派出所,并以该拖拉机系犯罪工具为由予以扣押,但未办理任何手续。此日,被告对张某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但拘留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将拖拉机返还原告。1996年2月14日,原告张某从派出所取回拖拉机时,该所向其收了保管费200元。1996年4月原告以拖拉机被非法扣押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于同年5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查明:拖拉机被扣期间,一只电瓶报废,损失350元,被扣期间,原告上缴养路规费等法定费用262.48元,原告提供的因四只轮胎报废所造成的损失1100元的票据系伪造,且未能提供部分随车物件灭失的证据。

该县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1款、第28条第1、2、6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①被告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张某直接经济损失612.48元,返还收取的保管费200元,合计812.48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本案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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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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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司就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案情介绍:

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司就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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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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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被告人张某,男,系某市国有商业银行行长。2009年2月,张某准备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一套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以
工作需要为由,从本单位取出公款50万元,以备购房时使用。其间,张某一直将该笔公款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其后,由于和种原因,房子没有买成,张某于同年12月将该公款退还本单位。后案发。

问: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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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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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张某为某市A区的个体户,一天他将200公斤苹果运往外市销售。途中被该市B区公安分局所设的检查站扣留,检查站以不准外销的理由将苹果强制收购。张某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张某该向下面哪所法院提起诉讼?(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A区人民法院或B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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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王某现年40岁,预计工作至65岁退休,当前年薪为12万元,个人年消费支出为7万元,预计在未来工作期间
年收入和个人消费支出均按每年5%递增。为简化计算,假设年贴现率为5%,则王某的生命价值为()元

A.1.25万

B.12.5万

C.125万

D.1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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