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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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商贸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
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网站”的客户,于2000年8月与某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2003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脑后没有按约付款,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余万元。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最后,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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