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定进行银行付款登记系统的软件项目开发,现在要进行项目的计划,计划的第一步是()。
A.进行成本预算
B.进行项目的进度估算
C.确定项目的范围
D.确定项目的主要和次要风险
A.进行成本预算
B.进行项目的进度估算
C.确定项目的范围
D.确定项目的主要和次要风险
A.甲公司无权将该门面房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C.乙银行有权优先对该门面房行使抵押权
D.丙公司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
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A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抵押物出售而失去效力
C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有效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 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乙公司在交付给甲公司前遗失。乙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丙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乙公司未向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乙公司后来交付给甲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丙银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丙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丙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甲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丙银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如果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将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