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17岁的中学生,在一起抢劫案中被打成重伤,下列哪些人员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A.王某的父亲
B.王某的姐姐
C.为王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的李某
D.王某的班主任
A.王某的父亲
B.王某的姐姐
C.为王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的李某
D.王某的班主任
A.李某不能提起刑事赔偿,因为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只能提起行政赔偿
B.公安机关不应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违法监视居住应予赔偿的情形
C.公安机关应给予刑事赔偿,因为王警官在侦查中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
D.公安机关不应给予刑事赔偿,但应给予行政赔偿
A.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
D.M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A.被告人中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而全案应由区人民法院审判
B.该案被告人杨某的部分应从区法院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C.该案全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D.该案应该由市中级人民院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A.退回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驳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C.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A.王甲的追认自2012年1月5日发生效力
B.王甲的追认自2012年1月10日发生效力
C.该专利权转让协议自2012年1月10日生效
D.该专利权转让协议自2011年12月5日生效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A.张某的母亲
B.张某的哥哥
C.为张某住院交纳部分医药费的王某
D.张某的老师
A.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一起抢劫案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讯逼供,造成王某重伤。经公安机关确认,应予以赔偿。王某依法申请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又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检察机关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一辆汽车扣押,后赵某被排除嫌疑,经检察机关依法确认应当予以赔偿,赵某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和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但是,上级机关逾期不答复,赵某遂向上级检察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张某在再审中被改判无罪,于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申请赔偿,一审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于是,张某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D.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杨某申请赔偿,但是觉得法院赔偿的太少,于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