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甲、乙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甲胜诉。后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乙裁定强制执行,执行数额为500万元,但诉讼标的却只有100万元,且甲也只申请执行:100万元。法院执行人员将500万元存款强制划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予赔偿,因为法院对生效的判决执行错误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B.法院执行错误,应由提出执行申请的一方赔偿
C.乙要求法院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依裁定强制划拨属于合法行使职权行为
D.法院不必赔偿,因法院强制划拨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A.法院应予赔偿,因为法院对生效的判决执行错误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B.法院执行错误,应由提出执行申请的一方赔偿
C.乙要求法院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依裁定强制划拨属于合法行使职权行为
D.法院不必赔偿,因法院强制划拨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A.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A.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以内审结
B.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1个半月以内审结
C.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2个月以内审结
D.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A.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B.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C.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A.蔡清诉哥哥侵犯其平等继承权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蔡清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B.甲某诉乙某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C.张辉的哥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张辉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宣告张辉为失踪人的判决
D.天意贸易公司诉有色金属公司铝锭质量问题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天意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的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多次抗诉的合同纠纷案
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供销社(A)与被告甲市粮管所(B)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 “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须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义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6年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对此,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A.市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因为已过2年期限
B.市检察院可直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C.可以抗诉,但要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D.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问:(1)3年后,检察院是否能提出抗诉?理由何在?
(2)如果检察院能够提起抗诉,当如何提起?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