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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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大兴公司与福田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福田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提供担保。1997年8月13日
,大兴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福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1998年5月8日,大兴公司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月15日法院发布了通知,福田公司由于未看到该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1998年6月23日,大兴公司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该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
问:该工商银行在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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