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甲与乙、丙所签订的合同未进行预告登记,丁进行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由丁行使抵押权。乙、丙对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A.请求双倍返还房款
B.请求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C.请求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D.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A.请求双倍返还房款
B.请求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C.请求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D.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A.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应负责赔偿乙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C. 因合同并未成立,甲不付任何赔偿责任
D. 甲、乙均负有一定责任
A、电脑应归丙所有
B、电脑应归乙所有
C、乙、丙二人共有
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
A.甲应负责赔偿乙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B.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均负有一定责任
D.因合同并未成立,甲不付任何赔偿责任
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甲和丁之间的合同有效
A.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B.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
D.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务转让给丁.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甲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A.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B. 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C. 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
D. 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2012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另外,丙银行与甲公司和丁公司也未就实现债权的方式进行约定。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011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2年4月,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