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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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9年1月被告人甲某承包了百荷大酒店并开始营业,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甲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
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1999年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被告人调查其纳税情况时,被告人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被告人根本没有住在该处。并且在税务工作者乙某上门为其宣传纳税义务,督促其交纳税款时,对乙某施以暴力,造成乙某脸部、腹部多处软组织受伤。为逃避纳税,被告人又于1999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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