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定点厂家。甲厂自50年代末起,即承接某市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订货,生产A产品供应国际市
数月前,乙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声明。在声明中,乙厂称:A产品系乙厂的专用产品,A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近来发现一些厂家使用A产品商标生产产品,为维护A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未经乙厂同意的厂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于3个月内前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
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30余年,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使用A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收回,甲厂使用A产品商标不必经乙厂同意。但乙厂表示,A产品虽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且生产历史较长,但一则甲厂一直未将该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二则乙厂自承接A产品生产任务后,也已生产近30年,而且年产量在近20年间均较甲厂大,且对A产品的质量有所改进,使该产品成为名牌产品,长盛不衰。因此,为保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和质量,维护乙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将A产品的商标注册,禁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完全正常的、合法的。
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