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
A.直接证据
B.书证
C.物证
D.本证
A.直接证据
B.书证
C.物证
D.本证
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A.由法院调查确定
B.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公正判决
C.由原告举证证明
D.由被告举证证明
A.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或者第三人调查、收集证据
B.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C.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D.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用
A.经法院准许其可以延期提供
B.只有第一部分证据有效
C.被告可以在搬迁完后自行补充剩余证据
D.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A、错误
B、正确
A.原告
B.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