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1999年12月,甲某和乙某密谋合作开设一个专门复制VCD影碟机的地下工厂。200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甲某通过不法分
子从境外购进一日产量1500张影碟的全自动生产线,并负责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复制VCI)所需原材料的购买。2000年2月至9月18日,其开设的复制VCD生产线共复制VCD影碟约80万张,并以每张收取加工费人民币4-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得赃款约人民币350万元。2000年9月19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查封该生产线,并当场查封复制的影碟17378张。当晚,甲某和乙某明知该生产线被查封,仍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于当晚商议转移该生产线。商定由甲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乙某负责联系转移生产线所需车辆及人员。次日晚11时,乙某等8人及4辆汽车、1辆吊车在甲某的带领下来到VCD影碟厂房。甲某指挥众人剪断生产线上的电线,并搬运生产线主机,继后,甲某和乙某将生产线强行运至外地。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其具备的法定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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