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须质证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须质证
A.按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可口头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记入法庭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再随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
B.当事人需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均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
C.在二审中,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使案件发回重审的,相对方有权要求新证据的提出方负担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院应予支持
D.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尤其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A.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又没有其他亲人,则应当终止诉讼
B.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的祖母和堂兄又都不愿意代甲参加诉讼,则应当终止诉讼
C.本案的原告是甲,被告是乙
D.本案被告本应为乙,但由于乙不具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将乙父作为共同被告
A不得接受乔某的委托
B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可接受乔某的委托
C无需征得张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乔某的委托
D无法律明文规定,由王律师自行决定
A.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案件已过诉讼时效的
B.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唤不到庭的
D.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汽车抵押货款案例
1998年11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1999年10月25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10万元,其中有7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213型汽车抵家具款7万元整,另外3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偿,补偿不少于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1万余元。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切诺基213型车一台的收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抵债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