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与资金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出资购买物业,固定利息加分红。以上投资方式属于()
A.抵押融资模式
B.合作收购模式
C.资金方主导模式
B、合作收购模式
A.抵押融资模式
B.合作收购模式
C.资金方主导模式
B、合作收购模式
A.承诺资金具体到账时间
B.承诺公司或个人会代替客户与资方谈合作
C.承诺公司会给客户免费写计划书
D.承诺客户合作后安排资金方去项目所在地考察的行为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题】(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投资7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A.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补足其差额;
B. 提供该出资以外的其他股东补足其差额;
C.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该出资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中的任何股东补足。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与乙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0 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0 万元人民币的土 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原 告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 5000 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 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 4000 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 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0 万元还要股东会批准是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将承担巨大损失。因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问题:1、本案投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投资合同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他不变,那么该买卖合同是否 有效?为什么?
2000年11月,甲公司(系中国公司)和乙公司(系香港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兴建和经营汤姆逊度假村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该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合作经营方式在中国某市建立度假村,并成立中外合作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方式为:甲提供度假村所需土地使用权20年,并负责兴建度假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甲应在度假村建成前2个月完工,同时负责将该度假村工程纳入某市生活服务体系;乙负责项目的全部资金1000万美元,分两次出资完毕,其
Was the said assigmnent agreement effective under Chinese law?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