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获得了一项排水设备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究出该相同设备,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一家农场丁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获得了此设备的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够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够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B.巴黎公约的缔约国甲国船只临时通过中国领水,船上传动设备中使用了中国的一项专利技术
C.某大学教授甲为教学目的使用了乙的一项专利
D.某学生甲出于兴趣对乙的一项实用新型技术进行了模仿制造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B.甲公司实施专利应当支付报酬
C.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实施专利的,构成违约
D.甲公司有权免费实施专利
A.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D.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假设该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专利侵权案件)
A.老王与辉戈公司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B.老王可以解除合同
C.辉戈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辉戈公司可以要求老王返还部分专利转让费
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议书》,决定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双方约定组建生产、销售“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产品的专营公司。侨星公司按约定于1994年成立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即双方约定的专营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矿山采掘设备“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王强在京海鹰设备公司成立后负责技术工作。
1999年王强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它属于“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该设计工作于同年内完成。2000年5月23日,王强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得授权。2000年6月至7月王强离开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并带走了专利证书。王强与京海鹰设备公司因“旋摆式破碎机”技术专利权属的归属引起诉讼。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
B.申清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两公司共有
D.当甲公司不同意专利申请权时,乙公司可以单独申请专利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A.甲在研制新产品的过程中,未经乙的许可将其一项专利方法用于实验研究
B.乙公司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公布,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甲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这项发明,后向乙公司支付了费用
C.甲不知其从乙公司购进的一批货物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并将这批货物卖出
D.甲公司在进口了一批机器后得知这种机器是利用了国内某研究所专利的侵权产品。为避免损失,甲将这批机器出租给丙工厂,约定租赁期满时机器按原价的10%转让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