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约定:关于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甲、丙各承担25%,乙承担40%,丁承担10%。他们的债权人王某在债务期满时可以( )。
A.向甲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B.向丙要求偿还25%的债务
C.向丁要求偿还20%的债务,但丁只有义务履行10%
D.向任何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E.在乙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仍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
A.向甲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B.向丙要求偿还25%的债务
C.向丁要求偿还20%的债务,但丁只有义务履行10%
D.向任何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E.在乙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仍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
A.甲对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对丁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B.甲、乙与丁订立一保证合同,甲、乙二人共同为丙欠丁的债务提供担保
C.甲、乙分别与丙订立保证合同,但都是为丁欠丙的债务提供保证
D.甲对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乙对丙的债务提供保证
A.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B.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
D.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务转让给丁.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甲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A.可以要求甲企业履行债务
B.可以要求乙企业履行债务
C.可以要求丙企业履行债务
D.可以要求丁企业履行债务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A.在买卖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丙对甲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不履行债务,则甲即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此保证合同属于共同保证
D.此保证属于对将来债务的保证
A.丁
B.丁为被告,甲乙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
D.甲、乙、丙为共同被告
A.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B.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贷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贷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C.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其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