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5年10月签订了购买4500公吨化肥的合同,由某航运公司的“NEWSWAY”号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运至大连。“NEWSWAY”号在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湿损。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中国公民甲在上海签发以美国公民乙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乙在北京背书转让给法国公民丙,丙持票向付款行兑付
B.上海公司甲与北京公司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汇票(丙为美国公司),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法国公司丁,丁在法国背书转让给戊,戊又转让给中国公司乙
C.美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在美国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已付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在中国背书转让给另一美国公司丙,丙被拒付后向乙追索
D.甲、乙在美国订立票据预约,于约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由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的已付汇票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A.合同履行地
B.标的物所在地
C.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
D.合同签订地
A.2002年10月30日
B.2002年11月15日
C.2002年11月20日
D.2002年11月22日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 2006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吗?为什么?
(2)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请求支付?为什么?
A.甲公司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公司25000元,再请求甲公司付款28000元
C.甲公司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
A.甲公司应先付给乙公司28 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 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公司25 000元,再请求甲公司付款28 000元
C.甲公司付给乙公司3 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14 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 000元
A.若权利人起诉,C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B.乙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丙公司侵权
C.在起诉前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丙公司发出停止继续侵权的禁止令
D.丙公司可以以其在1995年之前就开始使用该商标(一直未注册),甲公司注册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