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赵先生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旅游合同。由于公司突发急事,赵先生无法按约前往旅游。根据合同的约定,
问:旅行社是否可以拒绝赵先生的要求?
问:旅行社是否可以拒绝赵先生的要求?
问:应由谁负责任?标明自由行,旅行社是否不负责任?
问: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问:旅行社是否可以向何先生收取实际损失的费用和违约金?
问:该案例中的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状况能否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问:导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2006年9月20日,老年旅行团游览九寨沟。当晚8时许,于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因吸氧后仍未缓解,于先生在他人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到九寨沟县医院漳扎镇分院就诊。于先生被初步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病情有所缓解后转院治疗。在送往九寨沟县医院途中,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于先生的死因为猝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于先生共同旅游的游客孙某等人出庭作证,均证明在旅行过程中未见到随团医生;游览九寨沟时,导游没有随同,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过于劳累;出团前,旅行社没有将下发的健康调查表收回;于先生的身体出现不适后,导游未及时安排他到医院就诊,延误了治疗时间。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问: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经过双方的协商后,20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问,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合酒水,游览5个景点。
旅游团按时出发了,在路上,导游热心地向游客介绍沿途风光、风土人情、历史典故,并告诉大家旅游团晚上将要下榻的酒店是一个二星级饭店,希望大家游览尽兴,充分享受。当旅游团抵达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游客安排房间入住。但这时,李先生认为所在的饭店“房间中没有中央空调、没有热水供应、地毯陈旧……”,并不符合二星级饭店标准,拒绝入住。
导游向李先生等人进行了解释,但是李先生等游客不能接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自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经调查,安排的住宿饭店确为旅游行政部门评定的二星级饭店,更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李先生等游客应当可以看到。
问:李先生等游客是否可以自行单方面解除该旅游合同?
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问对该“旅行社”应如何处罚?
问:该旅行社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