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A.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A.正确
B.错误
A.德国公司要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中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德国公司可向中国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D.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
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
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
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
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
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
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
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
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
A.由华士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中请承认和执行
B.由华士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英国法院承认执行
D.由华士公司向伦敦仲裁机构申请承认和执行
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
B.不可以,因为合同纠纷应当在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管辖
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对我国公司不利
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
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干该合同
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有效
B.法院的受理行为有效
C.法院作出判决的行为有效
D.乙公司申请仲裁的行为有效
广州某食品公司与法国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6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法国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