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违反《反垄断法》。原告是北京4家防伪企业,他们认为该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
问:这4家防伪企业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问:这4家防伪企业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A.2007年1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9年1月1日
D.2010年1月1日
A.李太太2008年4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6月1日治愈出院;
B.李太太2008年9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11月1日治愈出院;
C.李太太2008年8月25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11月15日治愈出院;
D.李太太2007年12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4月1日治愈出院;
A.在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在2005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2005年11月1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200万美元,若无特殊情况,外方合营者也应缴付出资200万美元
D.在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