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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某系A市机械厂厂长。1998年11月间,甲某未经任何机关审批,在A市向公众发行名为“红河”的A股股票,并承诺股息可高达100%。在高回报率的吸引下,许多人不问是否可信而争相抢购。在短短的半个月内,甲某共“募集”到资金8000万元。1999年1月,甲某携巨款利用假护照欲逃往国外,结果被海关查获,继而案发。经查,甲某用以集资的“红河”股票也是他伪造的。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擅自发行股票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集资诈骗罪

D.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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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在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关撤销原来的假释裁定?( )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甲市监狱

D.L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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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市发展银行系股份制的全国性银行,实有资产 20亿元人民币。为了开展、开拓业务,发展银行的业务员曹某将目光投
向本市的光明实业总公司。曹某向光明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康某暗示,如果康愿意在发展银行开户存款,将对康有益。康某当即提出想要购买发展银行的股票。曹某答应回去与行长商议此事。后经曹某与行长商议决定将发展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江某所持的3亿元股票转让给康某,康也答应如能如愿将在发展银行开户存款5亿元。双方即如约履诺,A市发展银行自行说服江某将3亿元的股票转让给康某,康也在发展银行开立了光明实业公司的账户,存款5亿元。为了报答康某,发展银行购买了光明实业总公司的上市的股票100万股共500万元,并暗中送给康1万元的“辛苦费”。在1999年11月3日,康某又在发展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一个,存人公司的流动资金50万元。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A市发展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许多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等处分。

问题:发展银行的作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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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
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6时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时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时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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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李桌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1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
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11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在2011年3月停产。2011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问:(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李某针对吊销营业执照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全部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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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在甲市一商业区抢劫。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以甲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B.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甲市公安机关配合

C.张某由甲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赵某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侦查

D.应当先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然后再把张某移交甲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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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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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例] 被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做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

[案例]

被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做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平方英尺,分8次完成,每次5万平方英尺。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5月27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1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特尔公司在NO.980MJH/B1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1998年7月15日,阿迪兰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同年9月17日,甲与阿迪兰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11月17日,丙与阿迪兰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1998年11月20日,阿迪兰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但甲与乙均未提货。阿迪兰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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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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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只募足其发行的股份的80%,此时( )。

A.可以经申请由审批机关批准延长30天募股期

B.可以由认股人召开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C.可以由发起人召开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D.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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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李晓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韩玉珍在A市中山路13号一幢约140平方米的铺面房里开杂货店。1949年11月,韩玉珍将杂货店关掉,1963年将此房租给本市某机械厂使用。1988年6月,该机械厂与韩玉珍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机械厂先交1万元定金,随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机械厂向韩玉珍交付购房余款时,韩玉珍认为售价过低而反悔,拒收房款并拒绝交房。1990年11月,机械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判令韩玉珍迁出房屋。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韩玉珍于判决生效后10内将房屋交付给机械厂,并由机械厂再交付1.5万元给韩玉珍。韩玉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是机械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晓霞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并提交与此房有关的房契、租约和有关证言。执行员认为这是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于是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李晓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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