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生产销售补品的著名企业,其多年来投入该产品的广告费用有100多万元,其产品主打品牌是“健胃松”,乙公司也销售补品,为了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其产品名称定为“润肠露”,生产企业一栏则用了甲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这样一来,消费者误认为“润肠露”是甲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工商局查处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理由是()
A.乙公司使用与甲公司的产品类似的名称,并冒用甲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造成了消费者误认
B.甲公司的产品是知名品牌
C.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商业混淆,是欺骗性交易行为
D.乙公司是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