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本门课程所学知识,并检索相关信息资源,以《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题完成
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应涵盖以下论点,并按照以下论点来组织论文结构:
(1)互联网倡导的开放共享精神与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典型的矛盾问题,这个问题给作者的作品创作和用户的信息传播带来了哪些困扰呢?
(2)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以有效解决网络开放共享与作品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吗?它是怎样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存在哪些不足呢?
(3)你是怎样看待互联网时代的开放共享精神与作品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的?
2.广泛查阅相关信息资源,对以上论点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在以上论点之外,也可以提出其他论点并给予论证说明。
3.对于引用或借鉴的任何信息资源(包括网页、图书、期刊文章等),都应当在论文末尾注明出处(即作者、标题、来源网址等),如果引用或借鉴了他人内容而不注明出处,则作为抄袭处理。
4.论文语句通顺,段落格式统一,排版清晰合理。
5.论文字数在1500~2000字左右,字数太少或者太多将不计成绩。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版权在新的技术支持下获得了飞跃发展,无论是在作品的形式上,还是在作品的传播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突破。但是,技术的发展在给版权带来巨大突破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形式和传播手段都在发生变化,互联网背景下的版权侵权行为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呈现出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手段更为隐秘、侵权方式更多样、影响范围更广、结果更加严重等特点,在这种不同于传统版权侵权的新形式下,应当如何衡量版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确定版权的刑法保护边界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版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版权法是以技术为基础的法律。“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英国1710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该法案的全称为《在所规定时间内将已印刷图书之复制件授予作者或该复制件购买者以鼓励学术之法律》。”该法律的产生是基于古登堡印刷术的出现,因此,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必然因为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其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版权侵权的刑法规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认定侵权目的面临的挑战
(二)新型侵权行为定性中面临的挑战
(三)刑法保护对象面临的挑战
(四)危害结果认定中面临的挑战
二完善版权的刑法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一)谦抑性原则
(二)利益平衡原则
(三)国际化保护原则
三互联网时代版权侵权刑法规制的制度构想
(一)适用“非营利目的”模式
(二)适当扩大刑法规制的侵权行为范围
(三)用“实际损失”代替“违法所得”作为入罪的标准
四互联网时代版权侵权的刑法规制边界
版权刑法保护边界的确定,是指在确定版权保护时在民法、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抉择,划分各个部门法规制的界限。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就是指在确定刑法保护版权的范围和程度时应当遵循的准则或者限度。进一步讲,就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在版权领域科学地划犯罪圈的问题。“确定著作权刑法保护边界的原则试图解决的是刑法介入著作权的适当范围,其说明的是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正当性,论证的是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资格’问题。
(一)合理划定处罚范围
确定互联网背景下版权犯罪刑法规制的边界需要在坚持谦抑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化保护原则的基础之上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具体情况下,明确哪些版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注重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衔接,将不需要由刑法调整的版权侵权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二)严格把握社会危害程度
在适用“非营利目的”模式,采取概括式规定处罚范围的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就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决定性要素。版权犯罪属于法定犯,不同于自然犯,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入罪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因此,必须严格把握社会危害程度,科学地设置入罪数额和情节。
最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只能立足于当下尽可能地去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构成版权犯罪的情形,但无论如何罗列都无法穷尽所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节,法律通常会在最后进行一个概括式的规定,以应对将来无法预测而又需要刑法进行规制的情形。版权犯罪领域也不例外,这样的规定能够弱化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进一步合理划定版权保护的刑法边界。在对于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运用上不能随意为之,应当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其他严重情节是与前文所述的以营利为目的造成实际损失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具有广泛的传播范围的、因版权侵权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的具有性质相当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总之,一般情形下能不适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适用,不得不适用时,再三斟酌之后再适用。
互联网时代充满了挑战,机遇也无处不在。版权在种种挑战中不断发展,传统版权、新兴版权、传统版权与新技术结合催生的新型版权共处于当前的环境中。新事物不断产生、发展,新生事物尚未完全代替旧事物,当下对版权的刑法保护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如何打破传统思维,兼顾对传统版权和新兴版权的保护,既不放纵犯罪,又不阻碍版权行业的发展,实现对处于新旧交替过渡时期版权的全面保护是值得不断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