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朱某的举报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某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曹某(男,15岁)放火一案。经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及所有案卷,决定于3月7日公开审理此案。于是,人民法院在3月1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曹某,并告之可以委托辩护人,曹某当即表示谁也不请。3月5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3月6日,在法院门口的布告栏里贴出关于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放火案的公告。3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但曹某自己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法庭作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曹某的意见。问: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事件中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问: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