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 1月届满
A.4367
B.4617
C.4446
D.4161
A.两被告人与振兴中学之间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B.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D.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A.11700元
B.7500元
C.4500元
D.8700元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
A.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
B.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
C.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D.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该接受,不得互相推诿
A.2000年5月10日至2003年5月10日为止
B.2001年4月10日至2003年5月10日为止
C.2001年6月10日至2003年5月10日为止
D.2001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10日为止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A.2000年5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为止
B.2001年4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为止
C.2001年6月10日至2003年5月16日为止
D.2001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10日为止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难逃法网
2003年6月至8月,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联合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一举成功查处并破获了陕西某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税案,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陕西某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制商业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五金工具和仪器仪表等产品的销售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法人代表杨某,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于2003年6月,在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为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涉嫌让他人为公司虚开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8份,已申报抵扣应纳税款合计38 037. 95元;涉嫌让他人为公司虚开伪造的陕西及其他省、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114份,已申报抵扣应纳税款合计900685.20元。鉴于案情重大,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立即请求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随即双方成立专案组,联合调查此案。
专案组采用票账核对、询问等方法对公司进、销项税金及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了检查,并于6月19日至7月1日远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及山西省永济市调查取证,于7月2日至7月10日赴北京将该公司取得涉嫌伪造的1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送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经查证,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于2000年12月至2002年初期间,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打电话到其公司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处,以现金支付票面价税合计8%手续费的方式,分两次在西安市玉祥门机电市场门前、三府湾汽车站门前取得由其提供已填写完整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8份,记录进项税额合计38037.95元,并于当月申报抵扣应纳税款。
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于1999年9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打电话到其公司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黄姓男子处,以现金支付票面价税合计6.5%至9.2%手续费的方式,分多次在西安市南稍门什字西南角人行道、大庆路石榴花宾馆门前、解放路陇海大酒店门前、尚德门西城门、尚武门内蔬菜农贸市场、北大街什字西天桥、方新村601公共汽车路西车站、大庆路汽车市场门前取得由其提供已填写完整的陕西及其他省、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114份,发票记录进项税额合计900685.20元,公司已分别于当期申报抵扣应纳税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技术鉴定,上述114份发票均属伪造。
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又于2002年12月,向购货单位——宁夏某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大头小尾”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存根联、记账联记录税额合计5287.01元,抵扣联、发票联记录税额合计55431.11元,偷税50134.10元。
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为使其虚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税额实现抵扣应纳税款,由供票人处取得私刻的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北关分理处付款转讫专用章一枚,于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伪造该分理处电汇付款凭证19份,金额合计842600.00元。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以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3年6月11日将此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缴税款。2003年6月12日,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7月18日,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12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674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另追缴奔驰E300型、桑塔纳2000型及松花江牌微型客车各一辆,没收现金4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以上资料,试分析:杨某违法的目的是什么?采取了什么做法?构成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