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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某县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内容是:公告3个月后若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或确知其生存下落,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判决。本案公告期间届满日应当是哪一天?( )
A.2005年2月27日
B.2005年2月26日
C.2005年3月1日
D.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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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5年2月27日
B.2005年2月26日
C.2005年3月1日
D.2005年2月28日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李龙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
被告盐城中学于2004年9月至11月间,多次在报纸上发布营利性教育服务宣传广告,突出使用“盐中”二字,并以其他方式在多处将“盐中”二字使用于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被告盐城中学认为,“盐中”作为被告的名称已长期使用,且系正当使用,在盐城,“盐中”就是指江苏省盐城中学,而被告的“盐中”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且在盐城这一地域内显著性不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盐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结合该案,回答下列问题:
A.候选人地区分布较广
B.组织需要迅速扩大影响
C.空缺岗位迫切需要补充
D.行业或职业的流失率较高
E.候选人相对集中于某个专业领域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宣武区人民法院
C.塘沽区人民法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
11.2002年5月2日至200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和某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先后签订借款合同7份,总金额为131.5万元,每份借款合同上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借款期满后,造纸厂已还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7份合同中,其中2004年4月11日所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1.5万元,实际借出44万元,超过合同约定22.5万元。另外,由于造纸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与市农行协商,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因催款无着,市农行以造纸厂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造纸厂偿还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市农行与造纸厂及保险公司签订的7份担保借款合同均属有效,但市农行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向造纸厂贷款22.5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市农行与造纸厂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因此,保证人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造纸厂归还市农行借款本金111.5万元以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此案保险公司应拒赔
[案情简介]
无锡市某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型号的道路机械。2004年10月21日,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机械公司订购单钢轮压路机1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AAA,同时约定由卖方代办运输和保险。机械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就该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工程公司。10月28日,该批货物交给承运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承运人遂安排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执行此次运输任务。2004年11月2日深夜12时前后,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某县境内时,由于山路陡、弯道急,压路机撞上山体,导致捆绑压路机的绳索崩断使得压路机摔落地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机械公司将1台新的同型号的压路机重新送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有人提出,买方不是所有权人,其对于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予赔偿。是否正确?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问题: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A.县政府发布该文件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即9家屠宰场,具有直接执行力,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B.县政府的行为是侵犯特定相对人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具有可诉性
C.县人民政府发布该文件的行为虽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发布的,但是却具有反复适用性,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县政府的行为不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因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请问:上述案情中有几处违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