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通过各家具城向消费者销售自产沙发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通过各家具城向消费者销售自产沙发(型号A4001)140套,每套零售价1.2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共计销售额168万元;
(2)销售自产沙发(型号A4001)30套给本企业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额24万元;
(3)新设计生产整体办公家具5套转为自用,每套成本价2万元,市场上无同类家具销售价格;
(4)为某宾馆制作家具一批,合同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本月全部交货,货款结清;
(5)从学校收购一批旧桌椅,收购价0.2万元,加工后出售,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8万元,另收取运费0.32万元;
(6)本月从木材公司购进木材,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本企业装修产品展厅用了其中5万元;
(7)购进其他材料,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
已知该厂上月无留抵税额。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