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 )
A.产品严重积压,濒临倒闭
B.资不抵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C.不所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经营管理不善,又无法通过整顿扭转局面
A.产品严重积压,濒临倒闭
B.资不抵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C.不所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经营管理不善,又无法通过整顿扭转局面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A.该企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该企业清偿债务
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该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抵销彼此债务
C.管理人认为原债权人会议主席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D.管理人决定该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和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B.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C.对于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应当申报,劳动债权除外
D.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开始行使优先权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清后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是()。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清前
B.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C.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D.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
A.在我国,合伙企业不具备破产能力
B.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A.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商业银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C.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
D.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