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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联邦德国各州都在学校法中规定了基础学校学生家庭作业的作业量,一般规定一、二年级儿童家庭作

业不得超过半小时,三、四年级儿童家庭作业不得超过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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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64年10月28联邦德国各州州长在汉堡签定了《关于统一学校教育事业的修正协定》,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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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德国各州的基础学校直属地方教育部门管辖,实行校长负责制。()

德国各州的基础学校直属地方教育部门管辖,实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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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德国基础学校的课程计划主要由各州的教育研究机构来制定。()

德国基础学校的课程计划主要由各州的教育研究机构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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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86年,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处和艺术教育委员会成立的,随后制定了(),这就为我国音乐学教育研究迈上新台阶打下了基础。

A.《中学音乐教材教法》

B.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

C.初中音乐课程标准

D.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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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1964年的《汉堡协定》规定()

A.所有儿童都应接受九年全日制义务教育

B.所有儿童都要接受四年的基础学校教育,然后再接受两年的促进阶段教育

C.把初等教育的入学年龄由6岁提前到5岁

D.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基础学校,学制为4年,儿童6岁入学,属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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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美国初等教育管理与原联邦德国初等学校管理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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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报道。 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对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试结合本案例,说说学习法学、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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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安石在熙宁兴学中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整顿太学,实行“三舍法”

B.整顿地方官学,颁置学田

C.增设医学、武学和律学等专门学校

D.颁布《三经新义》为全国学校统一的教科书

E.废除明经科,增加进士科名额,设立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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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二战后,联邦德国的幼儿园类型可以分为()

A.普通幼儿园

B.特殊幼儿园

C.免费幼儿园

D.学校附设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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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毕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及格,学校准予毕业的情况。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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